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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調整非居民用天然氣價格
發布時間:
2015-05-05
淄博市物價局關于調整非居民用天然氣價格的通知淄價字【2015】24號 各區縣物價局,高新區、文昌湖區審計物價局,市公用事業局,各天然氣經營單位: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理順非居民用天然氣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351號)和《山東省物價局關于理順非居民用天然氣價格的通知》(魯價格一發〔2015〕2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決定調整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
淄博市物價局關于調整非居民用天然氣價格的通知
淄價字【2015】24號
各區縣物價局,高新區、文昌湖區審計物價局,市公用事業局,各天然氣經營單位: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理順非居民用天然氣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351號)和《山東省物價局關于理順非居民用天然氣價格的通知》(魯價格一發〔2015〕2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決定調整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商業用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實行存量氣和增量氣銷售價格并軌,最高銷售價格為3.73元/立方米。
二、車用天然氣最高銷售價格由4.68元/立方米調整為4.58元/立方米。
三、各管道天然氣經營單位和車用天然氣經營單位要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明碼標價,嚴格執行價格政策,提高服務質量,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四、工商業用管道天然氣調整價格自2015年4月1日起執行,車用天然氣調整價格自2015年4月4日起執行。
淄博市物價局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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